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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阳法院以公正司法保护碧水蓝天
作者:行政庭  发布时间:2022-03-08 15:46:14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绿色生态文明建设,在第五十个“世界环境日”之际,饶阳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被告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开设炼铝作坊,非法炼化铝。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在饶阳县罗屯村西南的废弃厂房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开设炼铝作坊,非法炼化铝。其间,被告人指使该作坊工人将生产后的废铝灰(含废铝渣)随意堆放到院内未做任何防污染处理的空地上,严重污染了环境。经鉴定,该炼化铝作坊生产后产生的废铝灰(含废铝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为有毒物质。经饶阳县公安局称重,废铝灰(含废铝渣)重量达33.8吨。

被告人在生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刑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同时判处禁止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为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氛围,共筑可持续发展美丽饶阳,我院通过审判一案,达到了教育一片的目的。在今后的工作中,饶阳法院将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司法审判力度,推动绿色生态文明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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