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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阳县人民法院网络、电话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5-25 11:53:09 打印 字号: | |

饶阳县人民法院

网络、电话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的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饶阳法院开通网络和电话调解,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便利的司法服务。

第二条 服务项目:1、法律咨询。2、进行调解。3、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第三条 网络、电话调解可以在诉讼前进行也可在诉讼中进行。

第四条 网络、电话调解受案范围:

婚姻家庭、继承、变更抚养、收养关系、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

劳动争议纠纷;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拖欠水、电、煤气、电信费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其他适合网络、电话调解的简易民事纠纷。

第五条 网络调解采用腾讯QQ和电子邮箱两种方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饶阳法院网上调解室”QQ群、QQ号、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在饶阳法院网及立案大厅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工作流程:

1、申请人可通过加QQ号,加入QQ群,电子邮箱留言、电话、现场预约等方式提出申请。(网络、电话调解时间:8:0022:00节假日照常)。

2、进行登记。

3、在对身份进行确认后开始调解。

4、诉前调解结果:咨询的登记存档;调解达成协议不要求出书面调解协议和进行司法确认的,向当事人说明效力情况后登记存档;调解达成协议要求出具书面协议书的,30天内在约定时间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调解室签署调解协议书;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或确认决定书的,30日内在约定时间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调解室签署调解协议书,持调解协议书在立案庭立案后进入相应程序;调解不成功的,登记存档,当事人要求立案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

诉讼中调解结果: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及时在约定时间内到法院签署书面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成功撤诉的,及时在约定时间内到法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按要求出具准许撤诉裁定书;调解不成功的继续按诉讼法规定进行审理。

第七条 网络、电话调解达成协议未经双方当事人签署书面调解协议的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第八条 网络、电话调解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中立,做到公平公正,在调解工作中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第九条 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行政诉讼、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协调,执行案件的和解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