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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阳县人民法院网上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9-09 16:53:43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更好的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饶阳法院开通网上调解室,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便利的司法服务。

第二条 服务项目:1、法律咨询。2、提供调解方案。3、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第三条 网上调解可以在诉讼前进行也可在诉讼中进行。

第四条 网上调解受案范围:

婚姻家庭、继承、变更抚养、收养关系、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

劳动争议纠纷;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拖欠水、电、煤气、电信费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其他适合网上调解的纠纷。

第五条 网上调解采用腾讯QQ和电子邮箱两种方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饶阳法院向社会公布“饶阳法院网上调解室”QQ群、QQ号、电子邮箱。

第六条 工作流程:

1、申请人可通过加QQ号,加入QQ群,电子邮箱留言、电话、当面提出等方式提出申请。

2、约定网上调解时间(8:0022:00节假日照常)。

3、进行登记。

4、申请人选择调解形式,如网络视频调解、网络语音调解、网络文字调解。

5、在对身份进行确认后开始网上调解。

6、诉前网上调解结果:网上咨询的登记存档;网上调解达成协议不要求司法确认的登记存档;网上调解达成协议要求司法确认的,30日内在约定时间,双方当事人来院立案后进入司法确认程序,人民法院3日内结案。网上调解不成功的,登记存档,当事人要求立案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

诉讼中网上调解结果: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在审限届满前及时到法院签订调解协议,协议书中注明经网上调解达成协议。

第七条 网上调解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中立,做到公平公正,在调解工作中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