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坚持深入案发地调解。为使当事人双方的纠纷能“和平”解决,干警们深入村庄院落、田间地头,现场办案,就地调解。二是吸收陪审员调解。为了提高调解质量,对一些特殊的案件主动邀请熟悉该行业有关问题的技术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充分的技术资料,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三是推进“三位一体”调解。注重同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配合,形成调解合力,使民间纠纷和可能发生的涉法上访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当地,有力的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四是注重依法规范调解。杜绝压调、骗调、反复调、久调不决、有失公平、不分是非责任的“和事老”式调解,注重调解原则和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真正把公开、自愿、合法的原则落实到了实处。